传媒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充分调动学生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聊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综合测评从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总分包括学业成绩A和平时表现分B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70%30%,用公式表现如下:

综合测评总分M=A*70%+B*30%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总结一次。各班级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次,最终测评结果由学院保存,并上报学生处备案,作为学生评优,评定奖学金、助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依据。

第二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计算方法

学业成绩指本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考试(考查)的记入学分的全部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等)的综合成绩。用公式表示:

学业成绩=∑(Ai*ai/ai

其中Ai为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单科考试成绩,ai为该科学分,∑表示求和。

记分方法如下:

补考及格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按原考试成绩计,作弊以零分计。

⑵ 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列入综合测评中学业成绩的考核范围。

非艺术类学生公共外语四级统考成绩按当年成绩乘该科学分计算

第三章  平时表现的考核

平时表现的考核主要是包括对十项指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集体观念、文明礼貌、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基本技能、身心健康、劳动卫生)的评议和加减分的统计两部分。其中评议分满分为60分,加减分满分为40分。

第五条  评议分

评议分由班主任(辅导员)评议和班级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全班学生推荐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得出,两项评议分的平均值即为最后评议分。评议的内容为十项指标,每项满分6分,较好为4分,一般为2分,差为0分。评议指标参照标准:

1、政治思想

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

2、道德品质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忠诚老实,作风正派,勤俭节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严于律己,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法纪观念

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敢于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斗争。

4、集体观念

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组织观念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6、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7、专业思想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注重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8、基本技能

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音美、书法、演讲、普通话和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突出。

9、身心健康

认真参加体育课的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注意心理卫生,身体健康。

10、劳动卫生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维护公共卫生,在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中表现积极;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加减分

1、加分项目和分值

1)各类竞赛活动(包括文娱、体育、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加分。

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下同)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一等奖每人次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集体奖主要成员减半,其他参与人员酌情加3-5分。

在校级、市级竞赛中获奖者,个人获第一名或一等奖者每次加8分,获二、三等奖者每次加6分、4分;集体奖主要成员减半,其他参与人员酌情加1-2分。

在院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获第一名或一等奖者每次加4分,获二、三等奖者每次加3分、2分。集体奖主要成员减半,其他参与人员酌情加0.5-1分。

在年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获第一名或一等奖者每人次加2分,获二、三等奖者每人次加1.5分、1分;集体奖主要成员减半。

班级或班级间自行组织活动设立奖项的,经相关老师审批后可相应加分。主要组织者(不多于3人)加0.5-1分。

校运动会个人奖1-2名加8分,3-4名加6分,5-8名加4分,破记录者加倍,集体奖减半。

越野赛获得前5名者加8分,获得前10名者加6分,获得前20名者加4分,获得前50名者加3分。

院篮球、足球联赛,冠、亚、季军分别为21.51分;校级篮球、足球联赛获冠、亚、季军的分别为432分。

代表传媒技术学院参加其它院系的活动并获奖者按院一、二、三等奖者加432分,集体奖减半;以个人名义参加者不加分。

参与大型比赛活动未获奖者:参加校广播操、运动会方队训练者每人次加1分;参加校运动会开幕式每人次加2分;参加校辩论赛、校合唱比赛每人次加1分;参加校运动会训练和比赛每人次加2分;参加校越野赛每人次加2分;参加校级篮球、足球联赛(多场比赛)每人次加1分。

2)受到通报表扬、被授予荣誉称号等加分。

全校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4分,全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2分。(有文件按文件加分)。

被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或其他荣誉称号者,省级以上加20分,校级加8分,院级加4分。(注:这些荣誉称号不是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如军训先进个人,宿管先进个人、心理先进个人等)。   

校级文明或优秀宿舍,舍长加4分,成员加2分;院级文明宿舍,舍长加2分,成员加1分。

学生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有感谢信或者电话报到分团委的每人加分2分,集体减半,如果有电视台报导视情况加分,加分上限为8分。

3)学术科研加分(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章、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等)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国家重要学术刊物、核心期刊每篇加35分;省级重要学术刊物每篇加25分,大学学报每篇加20分,论文集每篇加10分。集体作品根据合作者的排名按比例加分(原则上合作者不超过3人)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国家级每篇加8分,省级每篇加5分,市级每篇加2分,校级每篇加1分,院级每篇加0.5分。

4)新闻宣传及社会实践加分。

在市级报刊、广播台、电视台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8分;在省级报刊、广播台、电视台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20分;在国家级报刊、广播台、电视台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30分。

在校级传媒——聊城大学报、电视台发表新闻稿件、报道者每篇加5分;校网站新闻中心发表图片新闻稿件每篇加3分,普通文字新闻(新闻中心主页)每篇加3分,(学院传真)每篇加2分;在聊城大学广播台,发表新闻稿件、报道者每篇加2分。

在校内报刊传媒——《新青年》、新青年网站等发表稿件者每篇加1分。

在市级新闻传媒网站(如聊城门户网、聊城信息网、聊城新闻网)上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0.5分;在省级新闻传媒网站(如山东教育厅网、山东新闻网、大众网等)上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2分;在国家级新闻传媒网站(如中国新闻图片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兴农网、网易、搜狐新闻网)上发表稿件、报道者每篇加3分。其他网站如中国高校报网、中国大学生在线、中国教育在线、校园通讯社等网站每篇加0.5分。

新闻宣传及社会实践加分备注:

新闻稿件必须是积极宣传传媒技术学院或与传媒技术学院相关的稿件。在所有网站上发表的与本院无关的文学稿件不予加分;在所有电视台、广播台以及校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者按照以上规定酌情给予加分。

凡在各大新闻报刊、网站等媒体发表稿件者需按照报刊或其复印件、网页打印件经核实给与相应的奖励。凡在各大广播台、电台发表稿件者需按照该单位的相关证明经核实给予相应奖励。

各大新闻稿件及文学稿件严禁抄袭,抄袭者如被新闻媒体公开批判者,以上奖励全部取消,并结合我院相关制度给与相应的处分。

一篇稿件在多处新闻媒体刊登或报道者,按最高级别给与奖励,不重复奖励。

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获先进称号者不加分,在社会实践单位被该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者不加分。院级优秀服务队队员加1分,副队长加1.5分,队长加2分;校级社会实践优秀服务队队员加2分,副队长加3分,队长加4分。省级社会实践优秀服务队队员加4分,副队长加6分,队长加8分。(各队员已获各种先进个人称号者不再按优秀服务队重复加分)。

学生会宣传部人员,校报、电视台工作人员发表新闻、通讯加分上限为30分。

一篇稿件有两名作者的,按照64的比例分别为第一、第二作者加分,一篇稿件有三名作者的,按照5:3:2的比例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加分,其他作者不加分。

5)职务加分

由班主任为班委打分,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干事在分团委老师的监督下由部长打分,部长由主席、副主席打分,主席、副主席由分团委书记打分,加分上限均为5分,视工作情况和工作职责成绩突出者5分,一般者加2-3分,不合格者扣2分,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由分管组织开具证明后加分。(学生干部主要包括校、院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干部、班干部、舍长等,兼职者按最高分加,不重复加分)。

2、减分

1)受到学院(包括分团委、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点名批评者,每次减1分。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一次减8分;学院级一次减4分。校宿管中心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舍长、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学生会成员)、党员每次减3分,舍员一次减1.5分;院检查被通报批评的,舍长、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学生会成员)、党员每次减2分,舍员一次减1分。院检查有睡觉的或者是拒绝检查态度较差的舍长、学生干部、党员每次减2分,舍员一次减1分;

3)受到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20分;记过处分一次减25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30分。

4)一学期中,旷课(包括晚自习)19学时者每旷课一学时减1分,超过9学时者,给予警告(10学时)、严重警告(20学时)、记过(40学时)及留校查看(60学时)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迟到、早退一次减0.5分。

5)无故不参加班会、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组织会议和社团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或无故不接受学校、学院、班所分配的任务者,每次减1分,严重者取消评优资格。

6)负责综合测评评议、考核、记录的干部、学生有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亵渎民主等重大失职、渎职现象者,一经发现酌情减1015分,并按《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7)教室卫生检查通报批评的,值日小组组长扣2分,组员扣1分,找不到责任人的,卫生委员扣2分。

8)凡入选院、校级比赛,代表学院参赛无辜弃权者扣2-4分。

3、说明

1)院内活动在开展前需经分团委书记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获奖不加分,开展后需把新闻稿交分团委书记,把加分表(电子版)交分团委负责综合测评的老师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2)同一项目,一学年内,在不同场合参赛获奖者,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加分。

3)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等,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不加分。

4)加减分满分为40分,超过40分以40分计(如加分总分超过40 40分起进行减分),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按实分依次排名;在加减分中出现负分者,从平时表现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5)各种获奖情况,先进个人、通报表扬、批评等加减分都必须有相关证明性质的材料。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等机构的证书按文件规定加分,其他社团、机构的证书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记相应的加分。

6)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加减分未列款项,可由班评议小组提出,提交校、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记相应的加减分。

7)加减分时间期限为本学年暑假放假之日起至次年暑假放假之日止。

第四章  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八条  综合测评采取班级小组初评、班主任指导班级初评、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生根据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自身加分情况,交给班级成立的测评小组初评。

  2、班级初评。在班主任指导下完成,各班由班委及学生代表组成5-6人的综合测评小组,全面负责加分审核事宜( 学生代表由班内民主选举产生,选出思想素质好、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学生 ) 。加分审核要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⑴ 加分审核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两天之内向加分审核小组反映。

  ⑵ 学生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得予以加分。

  ⑶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年度评奖学金资格;加分审核小组成员在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3、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将初评结果经全班监督后按时上报分团委。分团委主管辅导员整理汇总后,报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若有错漏,予以更正,无误后由分团委主管辅导员将测评结果报至学生工作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所缺名额由其邻后名次依次补上:

   ⑴ 两科或两科以上不及格者。

⑵ 学年内有纪律处分者

第九条  各班要高度重视综合测评工作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为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应建立例会制度。

周会由班长主持,两周召开一次,由班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总结两周工作,并将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作书面记录,加减分记入有关表格或录入微机。

班会每月召开一次,宣布上月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及加减分数额。

第十条  综合测评结果每学年结束时要全面总结,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若有出入,学生本人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及时跟班级评议小组提出;沟通不成,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较复杂、细致的重要工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借故无理取闹者,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传媒技术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传媒技术学院分团委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