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实践、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综合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校长奖学金、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设专业学习奖学金、学术科研奖学金、专业技能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等。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标准与比例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择优评选推荐。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出众的学业成绩,突出的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2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第八条 英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强、并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英才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好、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二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三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良好。
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参照当年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在具备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班级)前三名;2.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在科技创新、技能大赛、社会公益、励志创业、见义勇为、体育竞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3.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综合奖励。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连续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等荣誉称号,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4.经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认可,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产生重大影响。
(三)英才奖学金评选条件在具备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班级)前五名;2.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突出,在科技创新、技能大赛、社会公益、励志创业、见义勇为、体育竞赛、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3.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综合奖励,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在学生中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1. 在具备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一、二、三等奖学金依据学生当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10%以内;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20%以内;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40%以内。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在具备第十一所列基本条件、且未获得其它奖学金的基础上,需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专业学习奖学金:当学年刻苦求知、学习成绩突出或者学习成绩名次提高幅度大。(二)学术科研奖学金: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活动中勇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三)专业技能奖学金:当学年在专业技能方面勤于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四)文体活动奖学金:当学年在文艺体育等活动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五)社会实践奖学金:当学年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较高水平社会实践成果。(六)精神文明奖学金:当学年在精神文明活动中积极参与、做出突出成绩。(七)社会工作奖学金:当学年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积极、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相应奖学金评选资格:(一)学校统一要求当学年内必修的课程,一门课不及格不能评一等奖学金;两门课以上(包含两门)不及格不能评任何奖学金。(二)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名次后30%者,均不能评任何奖学金。(三)当学年内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评任何奖学金。(四)学校规定的不能获得奖学金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最后一学期评选优秀毕业生,不进行奖学金评选。
第十六条 学院过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由学院与捐助单位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评选办法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管理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校内学生奖学金由学校每学年初(原则上9月份)统一划拨;奖励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应采取按照条件、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学院不少于3天,学校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工作及学生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学校校内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0月至11月。具体实施按照当年学校具体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学金,须按规定填写《聊城大学×××奖学金申请登记表》,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交有关获奖证书、成绩单、学年个人鉴定等证明材料。所有学生奖学金按所列实际数额发放。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录入学生奖励信息数据库;学校各类奖学金及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和颁发;院级各类奖学金及证书由学院统一发放和颁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传媒技术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传媒技术学院分团委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