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聊城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其它未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程序要规范。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也可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
(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
(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五)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学年内取消参加除师范类三等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参加任何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被收容审查确有问题释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含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报刊杂志;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总价值不满500元,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财物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策划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持械打架的加重处分。
(六)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七)对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收看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登录、浏览黄色网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
(一)携带、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传播、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国际互联网用户不服从单位的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技能偷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者:
(一)在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现金金额不满8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800元以上(含8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
(二)私接、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者。
(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海报,经教育不改者。
(七)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者。
(八)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
(九)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在校园内参与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主动发展下线,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学期内旷课者(擅自离校,一天按六学时计,节假日除外;在校期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者:
(一)无视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测试、考试(考查)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传播考试、测试试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者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履行助学贷款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违犯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等宿舍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使用或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调查确实没有使用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经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填写“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由学院按统一格式行文,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行文。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
第三十条 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须报请省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处分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学校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校也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涉及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的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学院组成小组进行处理。涉及学生学籍问题的,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档备案;犯有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同时送校保卫处备案;犯有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的同时送教务处备案。是团员、党员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分别送团委和党委组织部并建议给予团内或党内纪律处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记过以上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材料归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家长,并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相关材料,各学院要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后三天内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可在毕业前写一份实情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装入本人档案(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或因违纪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条 充分保证学生的申诉权。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见证人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复审处理结论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审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共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特殊时期中专门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原《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