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和比例
1、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2、校级优秀不超过学生数的5%,学院级优秀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0%。
学生数不包含当年入学的新生。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学生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列班内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综合测试成绩列班内前20%。
5、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6、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院级优秀学生条件
1、可参照校级优秀学生条件,由各学院制定具体要求。
2、学习成绩列班内前25%,综合测评成绩列班内前30%。
三、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在聊城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
2、优秀学生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学院要对候选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获奖凭证、行为记录及其他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候选人详细填写《聊城大学优秀学生登记表》,学院级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校级由学院初审,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高校优秀学生的评选;学院级由所在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学生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只颁发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3、被评为省优秀学生者,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奖金500元。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推荐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